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責任並存怎麼辦?
一、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責任並存怎麼辦?
工傷待遇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辦法具體如下:
1、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取代救濟模式);
2、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權利人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雙重救濟模式);
3、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選擇模式);
4、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補充模式)。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用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規則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過錯責任原則來説,以過錯作為歸則的最終要件,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在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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