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傷保險規定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工傷保險規定是什麼?
工程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聯名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責任保險。被僱人員在施工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員的傷殘、死亡,不管僱主有無過失,都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為確保施工安全,減少施工企業法人的經濟負擔,施工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投保僱主責任險,將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傷殘、死亡而產生的依法應由僱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也就是將施工企業的經濟損失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以減少施工企業的經濟損失,便於事故的及時處理。
工傷保險的繳納比例主要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來確定的。建設工程中,工傷保險的繳納比例一般為1%;但是,也有的企業繳納0.5%和2.0%等。各地區關於繳費比例各不相同,就建築工程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要到人社部門具體詢問政策。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沒交工傷保險如何賠償?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可能構成傷殘的,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最後根據具體的情況,要求公司賠償各項費用。
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上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在工地幹活必須交工傷保險,公司沒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事故中支付的賠償款,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還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給員工補繳工傷保險,繳納一定數額的滯納金,若按時交納工傷保險,這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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