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農民僱傭工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建築工地農民僱傭工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建築工地農民僱傭工死亡並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法律規範僅規定了需要支付的賠償項目,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建築工地農民僱傭工死亡賠償由誰支付
建築工地農民僱傭工死亡賠償由僱主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農民工在工地施工過程中死亡情形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一下死亡的原因,若是由於建築工地的安全設施不到位,那麼僱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若經過專業認定之後,確定死者是由於並不遵守施工的相關規定,那麼死者家屬有可能就不能獲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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