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的作用是什麼
一、勞動能力鑑定的作用是什麼
一方面勞動能力鑑定是由政府提供的統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較為公平的結論;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退休、退職的科學依據。
另一方面,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供的正確結論也是合理調換因工受傷、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損害的勞動者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的科學依據。勞動者因工負傷,勞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會有三種後果:一是使勞動者可能永遠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勞動者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工作崗位或職業,三是使勞動者本人恢復適合他的工作崗位或職業。到底會導致哪種後果,要依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而定。
勞動能力鑑定第三個方面的意義,就是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確定職工因工緻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
第四個方面的意義就是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對職工是否能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提供了政策、標準依據,也保護了受工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如何鑑定勞動能力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其實在對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事件進行處理的時候,這是離不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畢竟工傷或職業病都是會對勞動者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從而就會影響實際的勞動能力,只有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才能據此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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