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做工傷鑑定怎麼辦?
當員工在遭受到強烈的受傷之後,會出現拒絕申請工傷鑑定的情況,這個時候,請用人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進行鑑定申請。
職工在遭遇工傷事故後應當及時申請工傷鑑定,以此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基於不同的利益訴求,比如員工不願意做工傷認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是存在的。不僅只有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當發生特殊情況職工不肯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下面三類人也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受傷情況致使職工無法外出的,用人單位可以到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遭受事故傷害嚴重,職工本人無法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而用人單位又不肯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的直系親屬可以代替職工去有關部門申請。
公司為員工申請的工傷認定,員工不願意認定,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即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如果員工拒絕進行做工傷鑑定的話,那麼員工在享受不到工傷保險組進行的賠償。日後如果員工要求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話,則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但是員工如果自行承諾不進行工傷保險的使用的話,或者不是做工傷鑑定的話,就需要有自身來承擔相關的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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