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工傷鑑定標準2021年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有時會因為不幸而受傷,這時候就需要及時就醫並且申請工傷鑑定。而關於工傷鑑定的標準和所需材料,每個地區的要求都各不相同。那麼,東莞市工傷鑑定標準2017年是什麼呢?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遭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實行工作職責遭到暴力等不測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緣由遭到傷害或者發作事故下落不明的,包括: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求,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期間,由於工作緣由遭到傷害或者發作事故下落不明;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由於工作緣由遭到傷害或者發作事故下落不明;
(3)職工因工作需求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由於工作緣由遭到傷害或者發作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主要義務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度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遭到傷害的。
9、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構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衞生防疫部門考證的。
10、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中央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1、職工原在軍隊退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獲得反動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遭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緣由招致的。
13、職工參與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與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遭到傷害的。
14、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交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遭到傷害的。
5、其他與實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遭到傷害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則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
17、職工受傷契合上述第1至第17項規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或者吸毒的;
(3)或者自殺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則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 其中,“故意犯罪”的判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問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根據。
以上,就是關於東莞市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的全部解答。各地對於工傷鑑定的標準要求都各不相同,應該按照自己所在地區結合實際進行考慮。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申報工傷鑑定也是需要在一定時間之內的,所以,應該在病情穩定後,儘快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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