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多久出鑑定結論
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多久出鑑定結論
60日內安排做鑑定,並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中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勞動能力的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1)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託的醫療機構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當事人。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職工申請進行傷病勞動能力鑑定,須由傷病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向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工傷職工符合鑑定條件直接向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申請的,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通知用人單位為其履行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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