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怎麼重新鑑定都需要哪些流程?
工傷鑑定是鑑定我們所受到工傷的程度鑑定,對我們日後得到的賠償起着很大的作用。我們在做完鑑定後,有權利對作出的鑑定持不同意見,要求重新鑑定。那下面小編就工傷鑑定怎麼重新鑑定都需要哪些流程,這一特殊事件為大家詳細解答。希望大家瞭解相關方面的知識。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二、當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三、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於當事人的自行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法院委託鑑定後,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並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的,儘量在第一次鑑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可以看出我國的相關法律還是比較親相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如勞動者對自行的鑑定不能夠認可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這是法院為了照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般都會進行委託重新對勞動者的工傷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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