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的規制對象是什麼?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1、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罰的行為。概括的説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不僅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3、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的特點:
1、以信用為基礎,任何類型的信託都是建立在委託人對受託人信用的基礎上,如果受託人不為委託人所信用,信託行為就不會產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信託的目的是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並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去運用,所得收益歸於委託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託人所得到的是約定的信託報酬。
3、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委託者必須享有財產的所有權(或支配權),受託者才能接受這項信託,受託人替代委託人行使財產上的法定權利。
4、信託是多邊的經濟關係。信託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關係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有時委託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時受益人不止一個人。而商業銀行一般貸款是涉及到銀行和貸款單位兩個方面。
5、信託按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信託機構不承擔損失風險。受託人按委託人要求對財產進行經營管理,收益歸受益者所有,虧損也由受益者負擔。
信託行為的主體包括如下:
①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受託人承擔着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九條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委託人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金融市場當中渾水摸魚的那些根本就不正規的金融產品非常的多,所以第一次涉足和投資金融產品的局外人就很有可能掉入到各種陷阱當中,比如説最近幾年非常熱門的信託,信託的發展就帶動了我國市場上成立了很多的專門開展信託投資業務的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就是為了規範信託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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