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權中對人的抗辯的主體是什麼?
在經商貿易中常常涉及到一條法律稱為抗辯權。抗辯權分為不同種類,同時也針對不同的主體,在不同的條件下,抗辯權發揮着不同的作用,同樣也在不同的情況下維護我們自身的利益。那麼,在票據抗辯權中對人的抗辯的主體是什麼?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對人抗辯
對人的抗辯是指因票據義務人與特定的票據權利人之間存在一定關係而發生的抗辯。這種抗辯來源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定個人因素的關係,而非票據本身,所以僅能對特定的票據權利人主張,又稱為主觀的抗辯和相對的抗辯。 比如:甲和乙簽訂買賣合同,乙向甲交付一批貨物,甲開具一張票據給乙,後來甲發現乙的貨物質量嚴重不符合規定,此時甲就可以抗辯乙,即如果乙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可以拒絕付款。因為甲和乙之間是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而乙又沒有履行約定義務(貨物不符合規定),所以甲可以抗辯乙;但是如果乙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如果丙找甲行使票據權利,甲就不得拒絕了,因為甲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法律依據
既然票據抗辯權是票據抗辯行為的法律依據所在,那麼票據抗辯權的權利內容與票據抗辯行為的行為內容存在着邏輯上的同一關係,因此,對票據抗辯行為的行為內容作出界定,就會在邏輯上確定票據抗辯權的權利內容。[4]關於票據抗辯行為,之前學者們研究作出的解釋有多種,有的認為,“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債權人提出的請求(請求權),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予拒絕,稱為票據抗辯”。[5]有的認為,“票據抗辯是指票據關係中的被請求人基於票據法上所規定的可以主張的事由,對抗有關請求人而拒絕履行其被請求行為的一種票據法上的行為”。[6]有的認為,“所謂票據抗辯,係指票據抗辯者,即票據債務人對特定之票據債權人或一般之票據債權人,得以拒絕履行票據債務之行也”。[7]有的認為,“所謂票據抗辯,係指票據債務人,對特定人或一般人,得以拒絕履行票據債務之行為也”。[8]
分析上述觀點,我們可以總結出票據抗辯行為的行為內容:(1)關於票據抗辯人,即進行票據抗辯行為的主體一般是票據債務人。[9](2)關於抗辯事由,有的概念界定涵蓋了抗辯事由,提出抗辯事由為合法事由,有的則更進一步提出抗辯事由為票據法上規定的事由,有的則沒有提及。事實上,抗辯事由是票據抗辯的基礎,而且抗辯事由必須依法提出。(3)關於票據抗辯行為的對象是持票人,但該持票人並不一定都是債權人。因為在票據抗辯的場合,有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有的則不享有票據債權。如竊得票據的持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時,付款人能對其進行抗辯,但顯然此時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故票據抗辯行為的行為對象不一定都是票據債權人,應當為“特定人或一般人”。(4)抗辯行為是對抗票據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行為。
我國《票據法》也沒有對票據抗辯權直接作出定義,只從法律行為的角度對票據抗辯明確了定義。《票據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對照前面我們對票據抗辯行為內容所作的分析,我國《票據法》對票據抗辯的界定內容存在漏洞:首先,它將抗辯人範圍僅限為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流轉實踐中,抗辯人不僅僅是票據債務人,他也可能是無票據義務的人。其次,它將抗辯對象與票據債權人等同,但實踐中,票據抗辯對象可能是合法持有票據的人,也可能是通過非法取得票據而持有票據的人,而非法持有票據的人根本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可能成為票據債權人,因此,票據抗辯對象不可能單純為票據債權人。
很多人可能對抗辯權比較熟悉,但對於票據抗辯權還有些陌生。抗辯權分為很多種類,抗辯主體也各不相同。票據抗辯權針對於各個債權債務人員,他們有權享有或行使票據抗辯權。本文解答了票據抗辯權中對人的抗辯的主體是什麼?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向專業的律師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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