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長期請病假怎麼辦?
一、員工長期請病假怎麼辦?
員工長期請病假如果情況屬實的話,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確定醫療期限的,公司員工一直請病假用人單位有審核批准權就可以不批准員工休病假。由於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病假期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治療的事實期間,也就是員工休了多長時間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長時間。病假與勞動關係的存續密切相關,只有存在勞動關係,才有病假。鑑於員工身體不適必須休病假,實踐中,這一現象主要是通過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來予以證實的。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但這一規定並未意味着:用人單位有審核批准權就可以不批准員工休病假。由於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第一,制定詳細的病假管理制度及病假複查制度,程序要依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及可操作。
第二,嚴格病假申請的流程,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格式化的病假申請單,在申請單上附註醫生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提高病假的審批權限。
第三,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請虛假病假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對情節嚴重、假期天數較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定期探訪生病員工,關愛員工,也起到了對員工的監控作用。
第五,建立長期病假試工制度,明確試工的有關待遇、試工不合格的處理辦法等。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和協商解除。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 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二、長期病假請假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長期病假”的條件要有醫院的病休證明,其次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時間: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另外,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請病假的,但是根本就不存在着身體不舒服這樣的一種情況,那麼就是屬於捏造虛假的請假的事由,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而此時對於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來説的話,實際上就已經享有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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