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職工休病假條例規定都有哪些標準?
我國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力的保護,一方面是因為勞動者在我國的社會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另外也是為了平衡我國的社會勞動關係。勞動法就是詳細的説明這一類事件的法律,那勞動法職工休病假條例規定都有哪些標準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在勞動法和民法典中都有這樣的一項規定: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兩個法規內容來分析,不能從事原工作,應另外安排其它工作,如另外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的,那就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二、病假的要求
1、職工患病需脱產休息者,必須持有本院對口專科醫生病假證明或區級以上專科醫生病假證明,並需填寫《請假申請書》,向所在科主任辦理病假手續後,方可休息,因急病暫不能回院者,可先電話通知科室負責人,24小時內補辦病假手續;
2、患病職工應先在本院對口專科醫師處就診,若未經本院治療、未經本院醫生轉診,擅自到其它醫院進行治療的,本院將不批准病假,一律按事假處理;
3、患病職工提交《請假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病假建議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複印件,住院者須提交出院小結複印件,不能提供完整資料的,一律按事假處理;
4、病假期間各類獎金按實際休假天數扣發;
5、病假在一個月內基本工資照發。
是為了照顧我國勞動者的人身權益。那勞動者在生病康復後,重新上崗上班的,如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應提前30條通知勞動者,並進行相應的勞動補償擬補勞動者的實際收入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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