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休病假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職工休病假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職工休病假的具體規定是: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日工資並非完全是員工每天的工資,是“月工資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的結果。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把每月的日數刨去雙休日就是計薪日。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實踐中為了計算便捷,不少企業把員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來作為計算基數,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問者工資獲得了提高,那應該以8500元×70%為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提問者病假僅兩個月左右,其病假工資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二)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三)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四)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五)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可以發現,如果提問者工齡不滿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資計算基數中的計算方法。而提問者所在企業員工手冊中所述病假工資按60%計發和二年以下工齡的病假工資比例又吻合。所以顯然雙方溝通上存在誤解,所指的並不完全是一個東西。
綜合分析,企業應以8500×70%×60%(若工齡不滿二年的話)的方式計算提問者病假期間的工資。
職工休病假的具體規定在勞動法中有着具體的規定,因此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的公公司也都是需要按照這個標準嚴格執行的。在病假休養期間,單位不能以任何藉口將員工辭退,病假期間的薪資不得低於80%,如果員工的病假超過20天,單位需要重新對員工進行工作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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