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能否宣告婚姻無效
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僅限於人民法院。理由如下:
一是按照普遍推行的法律原則,行政機關要具備某一項權能和職責,必須要經過法律的明確授權,而法律並沒有授權婚姻登記機關行使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
二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宣告婚姻無效不僅限於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更多還會涉及到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一系列事關當事人及子女的基本民事權益的事項,就這些問題所產生的爭議,是婚姻登記機關所無法妥善解決、也無力解決的,更大大超出了它的職權範圍。我國法律明文規定“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權益爭議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
三是行政權力無法代替司法審判。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是各級民政部門,其職責主要是審查結婚的形式要件以及實質要件,以作出是否予以結婚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婚姻行政管理部門,僅僅體現的是國家對公民締結婚姻的行為在登記環節的監督、管理,而無權對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給予確認,只有作為司法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才有權依法確認婚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該權力屬於司法權的範疇。人民法院對婚姻效力的確認及相關的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經濟供養、損害賠償等法律後果作出的判定是實質性的,這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體現以及充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這和婚姻登記機關是不同的,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四是這與世界各國通行做法是一致的。通觀各國法律,對無效婚姻宣告,均採訴訟方式,由法院判決宣告。單一制的由法院進行無效婚姻宣告與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相接軌,符合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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