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小孩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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