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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撤銷的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

財產分割協議可變更的有:因重大誤解訂立的,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等其他財產分割協議。
協議如果是雙方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不得反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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