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如何進行轉包?
一、轉包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如何進行轉包
我國在合同法和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裏明確禁止轉包,轉包的法律後果如下:
首先,轉包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
最後,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二、轉包與分包有什麼區別
轉包就是將自己承接的整個工程全部包給其他主體。
分包就是將整個工程分成幾個部分分別包給其他主體。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
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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