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是怎樣的
《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等規範性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
第三條 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施工合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上述工程中,由業主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工程的施工合同也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履行施工合同備案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合同備案實施監督和管理,明確施工合同備案受理部門及監管機構,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合同備案包含施工合同簽訂後合同文本的首次備案、補充合同或協議的備案、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情況備案以及工程竣工後的結算信息備案。
第六條 施工合同簽訂後合同文本的首次備案由發包人負責,採用網上備案與書面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發包人通過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上“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信息系統”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手續前,應當在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中填寫工程項目、各方主體以及施工合同的基本信息,並上載施工合同電子文檔和預算軟件格式的合同價電子文檔,進行網上備案。
第八條 發包人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前,將以下材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備案受理部門進行書面備案:
(一)施工合同備案申報表(一式3份,在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中打印,雙方蓋章確認);
(二)施工合同複印件1份(加蓋發包人公章),同時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蓋備案章後退還)。
第九條發包人按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書面備案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和騎縫印,並在合同備案申報表上蓋章後退還1份給發包人,作為合同備案已經受理的憑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受理時一次性告知。
第十條 施工合同首次備案通過後,建設單位在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時無需另行提供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雙方對已備案的施工合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的,承包人應當在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中填寫補充合同的基本信息,並上載補充合同或協議的電子文檔,同時將以下材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備案受理部門進行書面備案:
(一)施工合同備案申報表(一式3份,在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中打印,雙方蓋章確認);
(二)補充合同或協議複印件1份(加蓋承包人公章),同時提供補充合同或協議正本(加蓋備案章後退還)。
第十二條 網上備案內容與書面備案不一致的,以書面備案為準。
第十三條首次備案完成後,承包人每季度末應進行合同履約情況備案,在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上填報工程進度以及進度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申請、審核和實際支付的金額和時間等合同履約情況,直至工程竣工。
第十四條發包人、監理單位可登錄合同備案管理系統查看施工合同備案信息。如對承包人填報的施工合同履約情況有異議,可向承包人提出糾正,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由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1年內進行結算信息備案,登錄合同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送審金額及送審時間、審核金額及審核時間、支付金額及支付時間等竣工結算信息。
第十六條經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評優評先時業績認定、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評價和調節合同爭議的依據。
第十七條發包人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不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承包人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施工合同備案或者報送虛假備案信息的,按照《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原《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綜上所述,福建省施工合同備案規定就是上面一一列舉的這些。例如規定了施工合同需要備案的對象。這些規定都是有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規定,也就是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這是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得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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