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履約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
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餘部分,由此造成最後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2、《土建工程國內競爭性文件》對履約擔保的規定中標人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14天內按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數額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指缺陷責任期結束後28天履約保證金應保持有效,並應按規定的格式或發包人可接受的其他格式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經營的銀行開具。如果沒有理由再需要履約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的28天內發包人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發包人應將從保證金的開出機構所獲得的索賠通知承包人。
如果下述情況發生42天或以上則發包人可從履約保證金中獲得索賠:項目監理指出承包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後,承包人仍繼續該違反合同的行為或承包人未將應支付給發包人的款項支付給發包人。
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對履約擔保的規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為其正確履行合同取得擔保時,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發包人。該保函應與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貨幣種類及其比例相一致。當向發包人提交此保函時,承包人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該保函採取本條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同意的格式。提供擔保的機構須經發包人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
在承包人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擔保將一直有效。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以上是小編整理出的建築工程履約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其中明確規定建築工程初期擔保人應出具擔保履約函,並對未按照約定的情形承擔違約責任,建築工程的履約擔保中標人還應在規定時間內付出規定的履約保證金,取得擔保後將保函發送給發包人,確保整個工程項目可以如約履行。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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