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辦
建築工程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工程合同的類型,也是我們經常需要使用到的一種合同。那麼,如果發生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辦呢?最常見的糾紛,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
一、如果發生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辦
這個要看備案的中標合同是否規定了不得中途修改協議和修改的效力,如果沒有禁止的,那麼,由於以後簽訂的合同是雙方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是有效的。不過還有一個救濟的途徑,你們可查尋竣工驗收的文件中,關於工程款的最後一次確定,包括合同和最終的工程造價的意思表示,上面有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每三方中立公允方的公章的,你們可以在此尋找突破口。很大程度上可以得到向法院提供最後雙方確定的造價金額的證據。
二、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適用其新規定。
五、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關於如果發生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辦,首先,我們要保持冷靜,對於工程款、無效合同的類型等方面的知識,法律上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我們與對方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合同的糾紛的問題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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