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有哪些規定?
一、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有哪些規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管理資料應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5)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處理辦法有哪些
1、返修處理。當項目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範、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採取整修等措施後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採取返修處理的方法。
2、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通過對缺陷的加固處理,使建築結構恢復或提高承載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性與可靠性的要求,使結構能繼續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採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後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工業建築物出現放線定位的偏差,且嚴重超過規範標準規定。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養護不夠的幹縮微裂,不影響使用和外觀,也可不作處理。
(2)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輕微麻面,可通過後續的抹灰、刮塗、噴塗等彌補,也可不作處理。再比如,混凝土現澆樓面的平整度偏差達到10mm,但由於後續墊層和麪層的施工可以彌補,所以也可不作處理。
(3)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合格的。
(4)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採取上述處理方法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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