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一、工程款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權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加工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體現為施工行為。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所在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現為建設工程所在地。
本條規定“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便於人民羣眾訴訟);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
三、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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