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如何認定承包方?
一、建設工程中如何認定承包方?
建設工程中認定對方是否為承包方就要看雙方是否簽訂有合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七百九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認定是否屬於內部承包的相關情形有哪些?
(1)合同的發包人為建築施工企業,承包人為建築施工企業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本企業職工,兩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的;
(2)發包給個人的,發、承包人之間有合法的勞動關係以及社會保險關係的;
(3)承包人使用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資質、商標及企業名稱等是履行職責行為,在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項目施工,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向建築施工企業交納承包合同保證金的;
(4)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其他現場管理人員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的:
(5)承包人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資金,由建築施工企業予以協調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築施工企業統一管理和監督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人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經營利潤進行分配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承包方就是承包整個工地的一方,一般在認定時就需要確定是否與發包方簽訂有合同,只要有合同就可以認定對方為承包方,所以,在協商的時候就一定要把合同簽訂好,並按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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