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有哪些承發包方式
轉包分包糾紛2.01W
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方式種類一般有以下幾種:
(1)按確立承發包關係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協議方式和投標方式。前者指承發包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確定承發包關係。後者指建設單位擬定標底後,通過公開招標或指定招標兩種形式邀請施工企業投標,並選擇投標條件最優的施工企業,確定承發包關係。
(2) 按甲乙雙方隸屬關係的不同,承發包方式可分為內包和外包兩種。甲乙雙方同屬一個部門領導的,稱為內包,反之,則稱為外包。
(3)按材料供應方式的不同,承發包方式可分為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三種。
(4) 按包工層次的不同,承發包方式還可以分為總包和分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1)按確立承發包關係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協議方式和投標方式。前者指承發包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確定承發包關係。後者指建設單位擬定標底後,通過公開招標或指定招標兩種形式邀請施工企業投標,並選擇投標條件最優的施工企業,確定承發包關係。
(2) 按甲乙雙方隸屬關係的不同,承發包方式可分為內包和外包兩種。甲乙雙方同屬一個部門領導的,稱為內包,反之,則稱為外包。
(3)按材料供應方式的不同,承發包方式可分為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三種。
(4) 按包工層次的不同,承發包方式還可以分為總包和分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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