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具
其實絕大多數的普通家庭平時不會針對監護人的這個問題發生什麼節外生枝的意外狀況的,因為監護人和撫養人統一的情況下人們已經習慣了當前的這種狀態,而且監護人關係一般通過户口本也完全就能夠體現出來的,只不過是有的時候可能學校需要孩子提供監護人的證明,因此有些人比較疑惑法律規定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具?
一、法律規定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具?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在文章的最後小編想告訴大家的就是,法律規定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具的這個問題沒大家想的多麼的複雜的,絕大多數我們到當地的派出所辦理監護人證明,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在見到户口本等有效證件以後就會給開具的,一般法定監護人沒有什麼意外的話也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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