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的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於監護人的理解,通常都是父母對於子女的一種人生方面的監護,實際上除了這種監護還經常聽到營業執照的監護人,但是這種監護人,很多人都不是特別的熟悉,他們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營業執照的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一、營業執照的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監護人制度的設置,針對的是自然人,即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營業執照上,不存在監護人的問題。
二、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後,父母一般均會分開生活,或者重組家庭,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隨母生活,這勢必會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監護,怎麼才能使與子女分開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盡其監護職責呢?實踐中一般與子女分開生活的一方,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用的給付以及對子女的探望權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首先,明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監護人關係到未成年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是離婚案件中處理未成年子女問題的首要任務。
人民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更應依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法院在確定子女直接監護人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親撫養。
2、兩週歲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優先享有直接監護權。
3、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不宜改變子女生活環境;若子女願意隨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對於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應考慮本人的意見。
4、一方生活條件較好,無不良奢好,對子女成長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當然上述因素並不是絕對的,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直接監護人確定之後,因直接監護人出現患重病或其他無力監護子女的情況,或者直接監護人有虐待、遺棄子女的情況,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10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變更直接監護人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還有,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營業執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相應的企業的。因此,營業執照,它不存在着監護人的。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還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如果離婚的話,那麼父母應當如何行使監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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