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標準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得到完善,比如説我國的婚姻法。我國的婚姻法做了許多修改,其中就有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標準的相關內容,畢竟撫養權的問題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一、關於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新法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新法是怎麼規定的?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爭取孩子撫養權,個案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撫養權,個案中需要注意的那些問題呢?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爭取孩子撫養權這一焦點問題中,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
上述介紹只是簡單規定了離婚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標準的一些意見,其中絕大多數法院在審案時也會參考適用。但是,由於離婚案件比較特殊,它既涉及到感情問題,又涉及到人身問題,所以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並不是完全按照上述標準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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