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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時法院如何確認監護權?

一、父母離婚時法院如何確認監護權?

父母離婚時法院如何確認監護權?

法院按照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孩子的監護權,這就是説,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孩子關係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孩子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孩子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的義務

二、怎麼處理子女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看不到孩子怎麼辦?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孩子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孩子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監護權,另一方就不用負擔孩子生活費用嗎?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孩子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直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3、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孩子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4、被監護人打傷他人或者損害財物需要賠償應由離婚的父母共同承擔嗎?離婚後,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並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餘額。也就是説,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於補充地位。

三、可以變更子女的監護人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以上信息,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需要結合孩子的年齡,與父母生活時間、父母經濟能力、收入水平,夫妻的性格、習慣等各種因素綜合考慮。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此時夫妻另一方則是對方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