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探望子女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關於探望子女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 家庭離異帶來的單親子女教育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單親孩子心理成長期缺乏家庭親情與教育,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探視可以對孩子的精神進行撫慰。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説,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對於子女何未撫養一方進行見面的相關時間地點都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進行協商不下的話,那麼可以申請法律訴訟。即使撫養子女的一方和未撫養子女的一方進行離婚,但是其作為父母的相關關係是不會改變的,所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不能夠阻止另一方與子女進行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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