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意定監護人什麼意思?
一、對於意定監護人什麼意思?
1、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並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託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2、《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1、在被監護人尚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自主選定監護人;
2、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3、雙方去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4、被監護人喪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之後,協議正式生效;
5、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隨着我國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面前,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嚴、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命題。在此背景下,成都公證處公證人積極思考,認為通過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方式將老年人的個人意願固定下來,確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將能更好地保護其人身、財產等方面的權益。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 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綜合上面所説的,意定監護是由被監護人來選擇自己的監護人,但要確定此監護人是要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才能進行選擇,對於雙方在協商好了之後就可以簽定監護人的協議,等到被監護人的能力喪失了之後就要履行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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