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孩子依然負有撫養義務。撫養費的數額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商結果及當地經濟水平條件等因素決定,主要包括孩子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等費用。那麼鄭州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麼?法律有哪些具體規定?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鄭州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多少錢?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孩子撫養費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由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標準一般為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進行負擔。當子女或承擔撫養費的一方實際情況發生變動,可酌情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供給。總之,撫養費的多少要參考孩子的具體情況,負擔方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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