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後爺爺奶奶有沒有探視權
夫妻離婚傷害的不僅僅是夫妻和孩子之間的感情,有的時候,不管是結婚,離婚,都是兩個家庭之間的事情。而且現在絕大多數的年輕人忙於工作,孩子實際上都是由爺爺奶奶長期撫養在身邊的。因此離婚以後,如果撫養權判給了女方,肯定作為爺爺奶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離婚後爺爺奶奶有沒有探視權?
一、在我國離婚後爺爺奶奶有沒有探視權?
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要探望孫子和孫女,則應得到直接撫養孩子的監護人的許可才可以。若已離婚的夫妻雙方無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條件地探望孫子外孫是人之常情。
二、探視權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説,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説,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三、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四、哪些情形允許中止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的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如果要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來説的話,爺爺奶奶對孩子並沒有直接的探視權,只能説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才能夠直接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的。但是爺爺奶奶如果想要探視孩子的話,需要經過實質撫養孩子的這一方的同意,這本身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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