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乙肝母親有撫養權嗎?
一、 離婚乙肝母親有撫養權嗎?
對於患有乙肝的母親是不會將撫養權判給她的,撫養權只能歸父親,因為乙肝有一定的傳染性,不利於子女的健康發展,撫養權的判定都是依照有利於子女的一方判決的。撫養權的認定情況有: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時子女應該由誰撫養?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為了親自撫育子女,給子女更多的關愛和温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子女,與子女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3、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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