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和撫養費是否能同時主張?
一、死亡賠償金和撫養費是否能同時主張?
死亡賠償金和撫養費是不能同時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吸收了被撫養人生活費,所以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不能同時主張。
哲學把世界分為物質和精神,因此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相應的可劃分為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或稱為非物質損害)。侵權行為致人死亡造成的損害也是如此,因生命本身不可賠償,此時的損害不是死者所遭受的損害,而是死者的近親屬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二、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目的有多種學説,近親屬“逸失利益”賠償説漸漸為人們所接受。張新寶教授認為死亡賠償金是用來維持死者近親屬未來的生活水平,死亡賠償金並非對生命權本身的救濟,或對生命價值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是用來與人的生命進行交換或者對生命權的喪失進行填補的,而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近親屬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賠償。近親屬與死者之間具有經濟上的牽連和情感上的依賴,親人的死亡給他們帶來了一系列損害:為受害親人支出救治費用和喪葬費用,為照顧親人發生誤工等“純粹經濟損失”;因親人離世導致扶養費的喪失或物質生活水平的降低;因親人不幸罹難而產生精神痛苦。相應地侵權死亡賠償也應包括相關財產損失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三部分。死亡賠償金作為侵權死亡賠償的一部分,是對近親屬因親人離世導致扶養費的喪失或物質生活水平降低這一損害 (逸失利益)的賠償
對於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將會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但是常見的還有一種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根據法律的規定,實際上生活費用是被吸收在死亡賠償金當中,也就意味着兩者不能夠同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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