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配偶死亡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配偶死亡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喪失勞動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穩定的收入來源時,其配偶也應當依法享有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只不過賠償標準要將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慮進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二、被扶養人是18-60週歲之間,沒有勞動能力且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三、被扶養人是在60-74週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5)÷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和被害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人:父母、子女、夫妻、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全部視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是在城鎮生活多年的農村居民,在城鎮有收入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使用其進餐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經濟損失後給予受害人的補償,受害人死亡(傷殘)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麼受害人死亡(傷殘)後其獲得的補償也不應當超過這個限度,即,被扶養人生活費年度賠償總額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配偶已經死亡的話,但是他有一個被撫養的人員,那麼此時就需要對於這樣的撫養人員進行一定的撫養費用的支出,但是配偶已經死亡了,所以沒有人員來進行主張作為自己的丈夫或者是妻子的話,他們是可以有權利來提出這樣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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