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子女撫養費有訴訟時效嗎
一、追討子女撫養費有訴訟時效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另外,關於訴訟時效還有其它規定,您可以瞭解一下。
(1)“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訴訟時效為3年。
(3)《民法典》第594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的確定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在審判實踐中,對非直接撫養方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問題處理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2.子女撫養費給付期限的確定標準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11、12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撫養費給付方式的確定標準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在實踐中,為了便於執行,無論撫養費是何種給付方式,都應該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明確。
綜合上面所説的,子女的撫養費是有訴訟時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話是可以除外的,所以,追討撫養費的時候一定要儘快,以免過了訴訟期就很難有勝算的可以,對於給撫養費的一方,也必須要按照約定支付,以免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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