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兩個孩子都不要撫養權合理嗎?
一、女方提出離婚兩個孩子都不要撫養權合理嗎?
女方提出離婚兩個孩子都不要撫養權是合理的,但是需要與男方協商一致。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做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據究竟由誰來撫養孩子對於孩子的成長比較有利作出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這是法律中強制性的規定。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則內容是什麼?
1、不滿兩週歲即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的長短,一般確定為2年。
2、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由其中一方撫養:
(1)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宜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2)另一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其中一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如果其中一方沒有要求,就當讓另一方撫養,因為撫養子女也是另一方的義務。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另一方生活的。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的子女隨任意一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可以由任意一方撫養。
3、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優先撫養條件。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已滿8週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有一定的辨別能力,隨父或者隨母生活,會有自己的選擇。因而,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 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參考哪些方面?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離婚導致夫妻之間婚姻關係的解除,帶來的問題是未成年子女無法再繼續與父和母共同生活,須解決隨哪一方生活的問題。未成年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誰是直接撫養人,誰就是親權人(監護人)。即使如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享有親權,不得以不直接撫養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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