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指定監護人判決書上訴可以嗎?
一、不服指定監護人判決書上訴可以嗎?
對法院指定監護人不服可以上訴,如果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是當事人認為指定監護人不適宜監護被監護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變更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精神病患者的指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不可以隨意更改,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不服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可以申請上訴,精神病患者的指定監護人是不可以隨意更改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除此之外,也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居住地的居委會承擔監護責任。法定監護人是指直接由法律規定承擔監護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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