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指定監護人判決書的內容是什麼?
指定監護人判決書
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寫明起訴的理由和請求)。
本院認為,……(寫明撤銷原指定監護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單位名稱)指定×××為×××的監護人的指定;
2、指定××××為×××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二、指定監護的程序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綜上所述,孩子的父母去世,親屬之間在監護人的人選有疑問的,對民政部門指定的監護人不滿,可以上訴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後,法院做出判決。在指定監護人判決書中,法院會做出撤銷原監護人的裁決,並指定監護人的人選,指定監護是從最有利於照顧孩子的一方中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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