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監護人反饋意見怎麼寫?
小學監護人反饋意見怎麼寫?
寫孩子所在學校管理優缺點,對孩子老師 的感謝與建議。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
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5條和第17條關於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麼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對於子女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對於父母來説不僅要給子女有一個好的物質環境,也需要一個良好的心靈環境,那麼在子女成長的時候一定要用心,在填寫監護人意見時可以把對學校、老師的相關教學意見完整的表達出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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