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探望權人的探望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不得阻擾或干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就對方探望權的行使負有協助的義務。按照《婚姻法》第48條的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有協助執行的責任。《婚姻法解釋一》第32條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因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探視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後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
1.基本規則
(1)依法切實執行的原則。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執行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不得采用恐嚇、威脅等不法手段。
(2)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在探望權強制執行中還應明確子女非執行標的物,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財物和行為,不能強制執行人身。對子女的人身強制執行,既不人道,又不利於雙方當事人矛盾的解決,更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絕不能對子女採取執行措施,要堅決杜絕對子女採取哄騙、脅迫甚至強制措施的做法。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時,應對過錯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與疏導,爭取其提髙認識、自覺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可能對子女帶來的影響。同時,在教育無效的情況下,則應堅決依法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或執行處罰的制裁措施。
2.注意問題
在執行時,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包括對被執行人周圍的人,如親戚、朋友、鄰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與否,直接關係到探望權執行的社會效果。因此,在探望權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顯得尤其重要,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當事人能夠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氛圍,主動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慎重適用強制措施。在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中,要注重説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應採取如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若子女拒絕探望,應區別情況對待。如子女年齡較大,並且智力發育正常,具有相當的判斷能力,而不願接受探望,就不能強制執行。如果子女是受直接撫養一方的挑唆而不願意接受探望,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直接撫養一方採取訓誡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説服子女同意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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