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不不想給怎麼辦
一、離婚後撫養費不不想給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所以,離婚後對方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二、離婚後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
子女的撫養費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這也就是説,在主觀意識上就是不想給孩子撫養費這肯定是不可以的,如果並不是因為沒有支付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那或多或少都得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的,因為這是為人父母的一種基本的義務。離異和沒有獲得撫養權,都不是能夠推脱撫養費的藉口,而且撫養費要一直支付到孩子有獨立生活能力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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