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不想給撫養費怎麼辦?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如果就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協商達成一致,即可以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離婚有異議、或者對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不能達成合意,則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判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夫妻雙方的法定權力、更是責任和義務,那麼,如果女方提出離婚不想給撫養費怎麼辦呢?
如果雙方不能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者全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問題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綜上所述,關於女方提出離婚不想給撫養費怎麼辦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辦理離婚後,孩子隨一方生活由其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有義務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撫養費標準和支付方式、時間等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另一方面,對於雙方達成協議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同時負責孩子撫養費用的,法院在調查其具有相應能力時可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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