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孩子探望問題怎麼解決?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髮展和不斷地進步,在這個飛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中,離婚的案例越來越多,通常離婚後孩子的探望問題成為了一大問題,那麼,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離婚協議孩子探望問題怎麼解決呢?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離婚協議書中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
在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中,甚至在起訴離婚後,雙方自願達成調解離婚的離婚民事調解書中,探望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書、離婚民事調解書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或約定過於模糊不清,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上海離婚律師網杜黃海律師建議,在起草離婚協議書中,應當更加重視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子女探望權的相關明確規定,避免發生離婚後再起糾紛
二、以下是一份離婚協議中的關於子女探望權的約定:
雙方婚生女小華(2001年9月10日出生離婚協議書中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望權,在每個月的單週六上午九點到女方處接小華,在次日週日下午七點前將小華送回。每次探望過程中,若遇有特殊情況,經男女雙方協商一致的,探望時間、方式可以做出適當調整,但該調整效力僅限於當此探視。
另外,探望權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一方惡意違反探視權的約定,譬如,一方想帶孩子出國旅遊,但另一方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氣之下利用探望機會將孩子帶走,另一方即使報警,派出所也不好處理。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中再約定一方將子女帶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條件和程序,如果一方違反了,自然可以通過相關救濟途徑解決,甚至追究一方的違約責任。
離婚協議書對子女探望權雙方協商一致書寫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內容參考如下
一、男方有權隨時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撓。
二、女方對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雙方均應尊重孩子意見。
三、男方可以每週探視孩子一次,每次探視時間可達到36小時,男方有權把孩子帶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應積極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應有一半時間與父親共同生活。
四、男方可以隨時探望孩子,但為了順利實施,男方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或拒絕。
五、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女兒,如果男方要帶女兒離家,必須提前告知女方並徵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證平均每週跟女兒共處至少三個小時的時間。
綜上所述,在我國有相關法律知識來解釋離婚協議孩子探望問題,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一次探望時間不宜太長,會影響到孩子的學習等。以上就是對離婚協議孩子探望問題的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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