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的法律效力條件是什麼?
一、訂立遺囑的法律效力條件是什麼?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形式合法。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新實施的《老年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該條明確規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繼承到夫或妻一方遺產,不再以“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為限制性條件,有利於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淨身出户”的危險。
二、怎樣立自書遺囑
雖然自書遺囑無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的法律要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3)遺囑上必須註明年、月、日。
公證遺囑可直接產生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雖不需要公證,但公證遺囑可直接產生法律效力。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説,遺囑人如果同時存在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應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遺囑人如立有數份遺囑均未經公證,後立的自書遺囑效力優於先立的,只有後立遺囑也採用公證方式,才能撤銷或變更先前所立的公證遺囑。此外,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還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方能有效。
公民在訂立遺囑時也是會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訂立的,那麼遺囑會根據訂立的情況分為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公證遺囑等類型,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遺囑都是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説在遺囑生效前當事人也是可以變更或者修改遺囑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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