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是否可行
一、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是否可行
繼承開始後,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須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繼承。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以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1124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5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二、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可以要求繼承嗎?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
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説,也是極不公平的。
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
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説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如果是因為受到其他繼承人的欺騙,或是遭人威脅等原因放棄繼承的,那麼建議可以積極去法院起訴維權。
繼承糾紛中,當事人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期待權為由,請求確認繼承權喪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放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續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並導致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對作出放棄表示方請求繼承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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