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癱瘓怎麼立遺囑?
一、 夫妻一方癱瘓怎麼立遺囑?
夫妻一方癱瘓的,可以通過代書遺囑或者錄音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便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訂立遺囑,對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是不可以對另一方的財產進行遺囑處分的,因為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只能對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遺囑處理。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遺囑執行程序是什麼?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説,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對於夫妻一方癱瘓的情況下,還需要對其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必須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上才可以作出合法的遺囑,如果遺囑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那麼該遺囑是無效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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