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否對共同財產立遺囑
夫妻共同財產時常見的一種財產存在形式。只要有婚姻的存在,就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繼承夫妻共同財產?遺囑通常是個人所立,但是因為共同財產的緣故,處分人為多人,以共同財產為標的物立遺囑的話,理應立共同遺囑。但是例外情況下,個人可否對共同財產立遺囑?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討論,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如何繼承夫妻共同財產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二)如果立遺囑時沒有經共有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處分了共同的房屋,又如何處理?雖然房子無法分割,但是不能就認定遺囑無效,而應當認為立遺囑人處分的是他所享有的房屋價值部分有效。對遺囑有效部分的作為個人遺產根據其遺囑的內容進行分割,對遺囑沒效部分的財產對其他繼承人進行折價予以補償。
(三)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及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公證書一經生效,非因法定程序不能撤銷。
二、個人可否對共同財產立遺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對夫妻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因此,配偶中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子女或朋友,如未經另一方同意,該配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先於立遺囑的被繼承人死亡的,對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中擅自處分應屬配偶的財產的部分應認定無效。
相信大家現在對通過遺囑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及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設立遺囑的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夫妻共同財產是財產存在方式中最普遍的一種,遺囑也是繼承中很普遍的一種形式。當兩者相遇,就會產生新的問題。生活中如果遇到有關遺囑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進行諮詢,相信專業的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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