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口頭遺囑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適用口頭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情況;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要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如遺囑人當時不具有行為能力、已喪失行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語言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裏所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既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也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合夥人。除上述幾種人外,其他人都有資格擔當遺囑見證人。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提問遺囑人所作的搖頭或者點頭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勢的形式來表達意思的情況。這種表示是否應認定為口頭遺囑存有爭議。因為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藉助他人的提問行為才能完成,這並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達意思時,由於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口述的形式。所以,對點頭、搖頭或手勢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
二、口頭遺囑能撤銷公證遺囑麼
由於公證遺囑是經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它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進一步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公證遺囑仍然必須經公證的程序來撤銷,即必須用新的公證遺囑來撤銷舊的公證遺囑。
對於訂立口頭遺囑,《繼承法》中規定的有效條件更為嚴格。並且,要是在危急情況過了之後,那一般口頭遺囑就會失效。而口頭遺囑與代書遺囑一樣,在訂立的同時,需要有一些見證人在場進行見證,否則的話這也會影響到口頭遺囑的效力,導致最終無法按照口頭遺囑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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