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
我國遺囑形式中有一項是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通過口頭的形式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作出安排。實踐中,以口頭形式立遺囑的人不少,但因此而發生的糾紛也不少。主要是圍繞口頭遺囑效力而產生的糾紛。那麼,口頭遺囑怎麼才能生效?我們一起看看有關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吧。
一、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口頭遺囑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四、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對於口頭遺囑的效力,我們不能一概否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危急情況下做的口頭遺囑是有效力的,但必須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人見證。而要是危急情況解除後,先前立的口頭遺囑就歸於無效。若您對此還有什麼法律疑問的話,請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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